协会概况 > 协会章程 济宁作家网—济宁市作家协会主办
主页 > 协会概况 > 协会章程
协会概况

协会章程

   分享到:

济宁市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济宁市作家协会,英文译名:Jining City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JCCA。

第二条 济宁市作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济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下,由全市作家、文学理论工作者、文学工作者自愿结成,具有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学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大作家联系群众、走向市场、服务社会的平台和阵地;是繁荣文学事业,建设文化强市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引导全市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作家投身文学创作,致力于繁荣发展我市文学事业,为建设济宁文化强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行政审批机关是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会接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在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凯旋路1号(山东祥通橡塑集团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培养、扶植文学创作、理论研究新生力量;

(二)开展同国内外作家、文学组织的联谊,参加国家文学活动;

(三)宣传、表彰优秀文学创作成果;

(四)开展文学创作;

(五)编辑文学创作刊物及画册;

(六)举办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七)开展文学艺术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

本会会员种类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年满18周岁,户籍在济宁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文学事业,赞成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作家协会或有关部门推荐,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由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在市级以上文学报刊(副刊)发表10件文学作品以上者;

(三)文学评论在本会认定的专业刊物上发表,并有较高水平者;

(四)多年从事文学教育或主持县市区作家协会实际工作并有显著成绩者;

(五)爱好文学、达到一定艺术水平,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者;

(六)凡赞成本会章程,已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各县市区大型企业、大专院校、驻济部队、市直机关等单位的文学团体,经申请并经本会批准者,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人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原则上每半年审批一次;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向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依法行使监督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四)开展创作和研究,支持协会各项业务活动;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维护协会整体形象,积极关心支持协会各项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本会依据国家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主席团会议将取消其会籍。

(一)受法律制裁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败坏本会声誉,造成损害者;

(三)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四)不缴纳会费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新一届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届期为5年的,期满后不得延期)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社主席团会议制度,主席团为本会决策机构,由主席1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及秘书长1人组成。由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德艺双馨的知名作家与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文学工作者担任主席团领导职务。主席团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其职责是:

(一)决策本会重要工作事务;

(二)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总结年度工作;

(四)商定涉外活动方案;

(五)审批本会会员;

(六)推荐山东省作家协会或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七)聘任本会顾问和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八)领导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的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形势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决议。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其职责是:贯彻执行本会章程和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处理日常事务;统一联络、协调本会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张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以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社团财务制度管理协会账务,可配备或聘用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开本会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业务开支须用于合法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有2人以上签字方可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原则上不设专职工作人员,确需设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知道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需经济宁市作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9月22日